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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管未缴社保失业索赔获部分支持

案件标题:高管未缴社保失业索赔获部分支持

基本信息:张某某诉某科技有限公司社保缴纳及失业赔偿纠纷案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某月任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任职期间公司始终未为其缴纳失业保险。2024年某月公司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张某某因无法申领失业金产生经济损失。离职后张某某向当地劳动仲裁委申请,要求公司补缴社保并赔偿失业金损失约3.5万元。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未依法缴纳社保导致无法领取失业金,要求全额赔偿;公司辩称高管应自行承担社保义务,且张某某未及时办理失业登记存在过错。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质证,张某某提交劳动合同、工资流水及社保缴纳记录缺失的证明材料。公司抗辩称高管岗位另有协议约定,但未能出示有效证据。仲裁委重点审查了社保缴纳义务的法定性及失业金申领时限问题。

仲裁结果:仲裁委裁决公司补缴2024年3月至2024年8月期间的社保费用,并赔偿张某某部分失业金损失共计约2.1万元。对于剩余损失,认定张某某未及时办理失业登记存在轻微过失,不予全额支持。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依据《社会保险法》第58条、第45条及《劳动合同法》第46条,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缴纳社保,失业保险金申领需符合法定程序且用人单位未履责应承担赔偿责任。

分析启示:本案启示用人单位不得以职位特殊为由规避社保义务,高管亦需主动维权。劳动者离职后应及时办理失业登记,用人单位应规范社保管理流程,避免因程序瑕疵导致赔偿减少。

分类:社保争议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