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追讨养老险补缴及利息获部分支持
案件标题:员工追讨养老险补缴及利息获部分支持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社保补缴及利息纠纷案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19年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技术专员,2024年5月离职。在职期间公司未依法缴纳养老保险,导致其退休时无法享受完整待遇。张某某离职后立即向社保部门投诉,但公司以员工未在离职时提出异议为由拒绝补缴。员工主张公司需补缴欠缴养老险并支付利息,公司则认为员工存在过错。
争议焦点:员工要求补缴养老保险及利息,公司辩称未及时主张权利。核心争议在于企业是否存在社保缴纳义务及利息主张的合法性。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员工提交劳动合同、工资流水及社保缴纳记录证明。公司承认未缴纳但主张时效问题。仲裁员审核证据后认为员工已履行及时维权义务,但利息请求需进一步核实法律依据。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补缴养老保险约3.5万元,利息请求因缺乏明确计算标准未予支持。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依据《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保费的,应补缴差额;《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但利息主张需参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且需符合时效规定。
分析启示:企业需注意社保缴纳的持续义务,员工维权应留存证据并及时主张。利息请求需明确计算方式及法律依据,否则可能无法获得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