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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微企业拒缴生育保险孕期员工获赔3.5万

案件标题:小微企业拒缴生育保险孕期员工获赔3.5万

基本信息:张某某(孕期员工)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生育保险纠纷引发仲裁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3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任行政专员,公司未依法缴纳生育保险。2024年11月张某某生育并产生约3.5万元医疗费用,因未参保无法报销。2024年12月她向劳动仲裁委提交申请,要求公司承担全部生育医疗费用并补缴社保。

争议焦点:员工主张公司未缴纳生育保险导致无法报销产检费用,公司答辩称其为小微企业且员工未主动提出参保申请,认为责任在员工。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公司提交社保缴纳记录,公司仅提供部分月份的缴纳证明。员工出示了劳动合同、医疗费发票及银行流水,证明公司实际未持续缴纳生育保险。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已履行缴费义务,仲裁庭采纳员工证据进行裁决。

仲裁结果:仲裁委裁决公司补缴2024年4月至11月期间的生育保险费,并赔偿张某某产检及分娩医疗费用合计约3.5万元。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依据《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第八十四条,《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用人单位应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员工办理社保登记,未缴纳生育保险的应承担职工医疗费用。

分析启示:小微企业同样需履行社保法定责任,孕期员工应及时留存医疗票据等证据。用人单位以企业规模为由拒缴社保属于违法,员工可通过仲裁维权。建议企业完善社保缴纳制度,员工应主动确认参保情况并保留相关凭证。

分类:社保争议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