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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索赔社保基数被公司拒绝仲裁支持

案件标题:员工索赔社保基数被公司拒绝仲裁支持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社保缴纳争议案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2年1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技术员,任职期间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2024年5月张某某离职后向劳动仲裁委主张公司补缴社保并要求赔偿。公司辩称张某某月均工资仅2800元,社保缴费基数应按此金额计算。张某某则提供近三年工资流水证明实际月收入约3.5万元,并主张公司未依法申报缴费基数导致社保权益受损。

争议焦点:员工主张社保缴费基数应按实际工资3.5万元计算,公司则坚持以申报的2800元作为基数。争议核心在于企业是否依法申报缴费基数及员工是否有权要求按实际收入标准补缴。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质证,张某某提交银行流水、考勤记录等证明工资水平。公司反驳称工资单未显示社保扣款,且员工未主动申报收入。仲裁员结合《社会保险法》规定,要求企业说明基数申报依据,最终采信员工提供的第三方平台工资证明,认定企业存在未依法申报缴费基数的过错。

仲裁结果:裁决某科技有限公司需补缴2022年1月至2024年5月期间的社会保险,并按实际工资3.5万元标准核算缴费差额。对于员工主张的经济补偿金,因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公司存在恶意欠缴,不予支持。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和缴费基数缴纳社保;《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分析启示:小微企业应规范社保申报流程,避免因基数争议引发纠纷。员工维权需保留工资证明等关键证据,但经济补偿主张需符合法定条件。社保基数争议需结合工资证明、参保记录等综合判定,用人单位未如实申报将承担主要责任。

分类:社保争议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