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企业社保缴费年限争议员工获赔三成
案件标题:外资企业社保缴费年限争议员工获赔三成
基本信息:张某某诉某科技有限公司失业保险争议案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18年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技术专员,2024年5月因公司裁员离职。在职期间,公司以员工自愿放弃社保为由,仅缴纳了部分养老保险,导致张某某失业时无法申领全额失业金。张某某主张公司应赔偿失业金损失约3.5万元,公司则称员工离职前已书面确认放弃社保权益
争议焦点:张某某认为公司未足额缴纳社保造成失业损失,公司主张员工自愿放弃社保且未实际缴纳失业保险,不应承担责任
仲裁过程:仲裁委要求公司提供员工社保缴费记录及离职手续,公司仅提交了部分养老保险缴纳凭证。张某某出示了银行流水证明工资发放情况,但未能提供完整失业保险缴费证明。庭审中公司辩称已通过补充协议免除社保义务,但协议内容存在歧义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补缴2019-2023年养老保险,并赔偿张某某部分失业金损失约1.2万元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依据《社会保险法》第45条、《劳动合同法》第46条及《失业保险条例》第10条,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失业保险导致劳动者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分析启示:用人单位应规范社保缴纳流程,员工需及时核查社保记录并留存证据。本案因缴费年限证据不足导致赔偿金额折中,提醒劳动者在离职时务必确认社保权益实现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