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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微企业高管社保失业金争议案

案件标题:小微企业高管社保失业金争议案

基本信息:张某某诉某科技有限公司社保及失业保险争议

事实背景:张某某2024年3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总经理,任职期间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用。2024年9月张某某因公司经营问题离职,后向当地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公司补缴社保并支付失业保险金损失约3.5万元。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高管同样应享受社保待遇,公司认为高管应自行缴纳社保;张某某要求失业保险金赔偿,公司称高管不属于失业保险覆盖范围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公司提交社保缴纳记录,公司仅提供部分员工缴纳凭证。张某某提交银行流水及离职证明,证明工资发放情况和失业事实。公司辩称高管待遇特殊,但未提供有效证据。仲裁委组织双方质证并实地核查用工情况。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补缴2024年3月至9月社保费用,但驳回失业保险金赔偿请求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依据《社会保险法》第58条、第10条,用人单位须为所有职工缴纳社保;《失业保险条例》第18条,企业高管在失业时符合领取条件的可申领失业保险金

分析启示:企业应意识到高管社保缴纳义务不可免除,员工需保留工资单等证据。失业保险金主张需结合具体领取条件,建议企业规范用工制度,避免因身份特殊导致权益受损

分类:社保争议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