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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科技员工追索社保滞纳金仲裁胜诉

案件标题:某科技员工追索社保滞纳金仲裁胜诉

基本信息:张某某诉某科技有限公司社保缴纳纠纷案,张某某为普通员工,某科技有限公司为上市公司,案由为未缴纳社会保险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3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软件工程师,双方签订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工作期间公司始终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张某某通过工资流水及考勤记录确认劳动关系存在。2024年8月离职后,张某某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补缴社保并支付滞纳金,约3.5万元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应依法缴纳社保并承担滞纳金;公司辩称员工未及时提出异议且存在漏缴情况,要求减免部分金额。双方对社保缴纳基数及滞纳金计算方式存在分歧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公司提交社保缴纳记录,公司仅提供部分月份的内部台账。张某某出示银行流水及工作证等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公司虽主张员工存在过错,但未能举证证明已尽告知义务或存在不可抗力因素

仲裁结果:仲裁委裁决某科技有限公司需在15日内补缴2024年3月至8月期间的社保费用,并支付相应滞纳金约3.5万元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依据《社会保险法》第58条、第86条及《劳动合同法》第38条,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保属违法,应承担补缴义务及滞纳金责任

分析启示:用人单位应严格履行社保缴纳义务,员工需保存工资单等证据及时维权。滞纳金计算需以社保征收机构核定金额为准,企业存在主观故意漏缴将加重赔偿责任

分类:社保争议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