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企业拒缴养老保险员工申请补缴被支持
案件标题:外资企业拒缴养老保险员工申请补缴被支持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社保争议案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18年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技术专员,任职期间公司一直未为其缴纳养老保险。2024年某月张某某离职后办理退休手续时发现社保账户未记录缴费,遂向劳动仲裁委申请要求公司补缴2018年至2024年期间的养老保险费用,共计约3.5万元。
争议焦点:员工主张公司未依法缴纳社保导致养老金损失,公司辩称因经营困难暂缓缴费且员工曾签署过放弃社保声明。双方对社保缴纳义务的归属及声明效力产生严重分歧。
仲裁过程:仲裁过程中,张某某提交了劳动合同、工资流水及社保查询记录等证据,显示公司从未从工资中代扣社保费用。公司提供格式化《社保自愿放弃声明书》,但无法证明张某某签字的真实性。仲裁委委托第三方对工资构成进行核查,确认公司未依法履行社保缴纳义务。
仲裁结果:仲裁委裁决某科技有限公司需在30日内补缴张某某2018年至2024年期间的养老保险费用,共计约3.5万元,并承担50%的滞纳金。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第八十四条及《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得以任何形式规避义务。未依法缴纳社保属于违法情形,劳动者有权要求补缴及经济补偿。
分析启示:本案警示外资企业应重视社保合规管理,员工需及时留存工资单、劳动合同等证据。若用人单位以格式条款规避责任,员工可要求确认条款无效并主张权利。维权时效为离职后一年,需注意时效起算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