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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企拒报工伤医疗费员工仲裁胜诉

案件标题:民企拒报工伤医疗费员工仲裁胜诉

基本信息:普通员工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医疗费用报销产生社保争议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某月在某科技有限公司工作期间发生工伤,经治疗产生医疗费用约3.5万元。其持医疗发票向公司申请报销时,公司以'未签订正式劳动合同'为由拒绝支付。张某某随后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公司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承担医疗费用。

争议焦点:员工主张医疗费用应由公司承担,公司辩称未签订合同且未缴纳工伤保险,认为张某某需自行承担费用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质证,张某某提交了医疗发票、工伤认定书及工资流水。公司虽质疑发票关联性,但未能提供相反证据。仲裁委依据工伤保险待遇相关规定组织调解,最终确认公司应承担医疗费用

仲裁结果:裁决某科技有限公司在15日内向张某某支付工伤医疗费用约3.5万元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社会保险法》第三十条:职工因工伤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用人单位应按照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支付费用

分析启示:用人单位应完善用工手续避免法律风险,员工需及时留存医疗票据并申请工伤认定。未缴纳工伤保险情况下,企业仍需承担职工工伤待遇费用,建议通过劳动仲裁依法维权

分类:社保争议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