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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退休后追讨养老待遇时效成关键争议

案件标题:员工退休后追讨养老待遇时效成关键争议

基本信息:张某某诉某科技有限公司社保争议案,普通员工与小微企业养老待遇纠纷

事实背景:张某某2015年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技术员,2024年5月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办理退休手续。在职期间公司从未为其缴纳养老保险,张某某在退休时发现社保账户余额不足,遂于2024年8月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追讨养老待遇损失约3.5万元。公司抗辩称张某某已过仲裁时效且未主动主张权利。

争议焦点:员工主张公司应补缴养老社保并赔偿待遇损失;公司认为张某某在退休时已知晓权利受损,但未在法定时效内提出仲裁申请

仲裁过程:仲裁庭审中,张某某提交了2015-2024年期间的劳动合同、工资发放记录及社保查询截图作为证据。公司提供员工退休申请表及2022年曾口头告知补缴政策的考勤记录。仲裁委重点审查了员工主张权利的时间节点及证据保存情况。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需补缴2015-2022年期间的养老保险,但对2023年及之后的待遇损失请求不予支持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社会保险法》第10条、第32条;《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关于社保缴纳义务和时效规定的相关条款

分析启示:企业未缴社保属违法行为,但员工主张赔偿需注意时效。建议劳动者在离职时及时核查社保缴纳情况,保留书面证据。对于历史欠费问题,可主张补缴但赔偿诉求可能受限。仲裁机构对社保补缴请求通常支持,但对时效性要求严格。

分类:社保争议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