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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员工凭医疗诊断书追缴社保补缴

案件标题:国企员工凭医疗诊断书追缴社保补缴

基本信息:张某某诉某科技有限公司社保争议案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1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技术岗。2024年5月因工受伤住院治疗,获出具医疗诊断书。公司虽为国企,但未为其缴纳工伤保险。张某某在2024年10月离职后,发现医疗费用需自行承担,遂向劳动仲裁委申请补缴社保并追偿相关费用。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未依法缴纳社保导致医疗费用负担,要求补缴并承担滞纳金;公司辩称已为员工购买医保,且社保补缴需在工伤认定后申请,张某某未及时办理手续存在过错。

仲裁过程:仲裁过程中,张某某提交了医疗诊断书、工资流水及医院费用清单作为证据。公司仅提供了一份员工签字的参保确认书,但经核实该文件存在未加盖公章问题。仲裁委组织双方质证,确认公司实际未缴纳社保,且工伤认定程序已由员工完成。

仲裁结果:仲裁委裁决公司限期补缴张某某2024年1月至2024年10月期间的社保费用,共计约3.5万元,并支持员工主张的滞纳金请求。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社会保险法》第58条:用人单位应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员工办理社保登记;第86条: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保的,由社保征收机构责令限期补缴,并加收滞纳金。

分析启示:员工应及时保留医疗诊断书等关键证据,国企更应规范社保缴纳程序。若因工伤导致医疗负担,可依据《社会保险法》第30条申请工伤保险待遇,同时注意社保补缴时效问题。

分类:社保争议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