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科技员工多胎津贴申请遭拒因瞒报败诉
案件标题:某科技员工多胎津贴申请遭拒因瞒报败诉
基本信息:普通员工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社保争议案
事实背景:张某某在某科技有限公司任职期间于2024年某月生育二胎,按规定应享受多胎生育津贴。其向公司提交了生育证明及津贴申请材料,但公司以张某某未如实申报生育情况为由拒绝支付。张某某主张公司应依法发放津贴,公司则称因员工瞒报导致无法办理相关手续。
争议焦点:张某某认为公司未依法支付多胎生育津贴构成违法,公司则抗辩称因员工未如实申报生育信息导致无法发放,主张其行为属于个人过错。争议焦点在于公司是否尽到主动核查义务及员工是否存在隐瞒行为。
仲裁过程:仲裁庭审中,张某某提交了医院出具的生育证明、社保局出具的津贴申请记录及公司人事部门的沟通记录。公司辩称张某某未按要求提供完整申报材料,并申请调取员工档案。经调查,公司未能证明张某某存在隐瞒行为,且未履行主动审核义务,证据显示其应知员工符合津贴条件。
仲裁结果:仲裁委裁决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张某某多胎生育津贴约3.5万元,同时认定公司因未尽审核义务需承担主要责任。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三条:生育津贴按照职工生育保险办法支付;《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九条:用人单位应依法支付生育保险待遇。
分析启示:企业应完善生育信息核验机制,避免因员工未主动申报而免责。员工需及时主张权利,如遇拒付应及时提交证据。隐瞒生育信息可能影响津贴发放,但企业仍需核查义务,本案中公司未尽责导致承担部分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