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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外资企业未缴实习生社保遭仲裁追责

案件标题:某外资企业未缴实习生社保遭仲裁追责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社保争议案,当事人身份为实习生,企业类型为外资企业,核心争议为未缴纳社会保险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技术研发实习生。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公司以实习期不涉及社保为由拒绝缴纳。张某某在职期间正常出勤并领取约3.5万元实习补贴,后因公司未缴社保提出离职并申请仲裁。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公司应补缴社保并支付补偿;公司抗辩称实习生属于劳务关系,且未签订合同故无需参保。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公司提供考勤记录与工资发放凭证,公司仅出示部分项目报销单。张某某提交微信工作群聊天记录、项目参与证明及银行流水,形成完整证据链。公司承认存在管理关系但否认劳动关系成立。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补缴2024年7月至9月期间的社保费用,并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约3.5万元。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第十条、第八十二条;《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三条

分析启示:实习生需警惕劳动关系认定风险,及时留存工作证据;企业应明确用工性质但不得规避社保义务。仲裁实践中,持续用工管理与报酬支付是认定劳动关系的关键证据。

分类:社保争议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