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科技公司未缴社保基数标准引争议 张某某获赔补偿金
案件标题:某科技公司未缴社保基数标准引争议 张某某获赔补偿金
基本信息:普通员工张某某因某科技有限公司未缴纳社保申请仲裁,案由涉及社保缴费基数标准争议并要求补偿金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3年3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技术岗位,工作期间公司始终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2024年某月张某某离职后,发现公司以低于其实际工资的基数申报社保,遂向劳动仲裁委提交仲裁申请。公司辩称已按最低缴费基数执行,但无法提供工资调整依据。
争议焦点:员工主张公司应按实际工资基数补缴社保并支付补偿金;公司抗辩称已履行社保缴纳义务,双方对基数计算标准存在根本分歧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公司提供工资发放记录及社保申报材料,公司仅提交了按最低基数计算的社保证明。员工出示了银行流水证明实际月均工资达1.2万元,远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仲裁委调查发现公司存在刻意隐瞒工资结构行为,最终采纳员工证据进行裁决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补缴2023年3月至2024年某月期间的社会保险,并支付约3.5万元补偿金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依据《社会保险法》第58条、第86条及《劳动合同法》第38条、46条,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保且未按实际工资申报基数的,员工有权解除合同并主张补偿
分析启示:用人单位必须依法足额缴纳社保,缴费基数应与实际工资挂钩。员工应保存工资单、银行流水等证据及时维权,企业需建立规范的社保申报制度避免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