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企员工主张视同年限养老待遇胜诉
案件标题:民企员工主张视同年限养老待遇胜诉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养老保险待遇争议,申请劳动仲裁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12年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技术员,工作期间公司未为其缴纳养老保险。2024年3月,张某某因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离职,发现其工龄未被纳入养老计算,遂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按视同年限补缴养老及支付补偿金约3.5万元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应按实际工作年限计算养老保险待遇,公司抗辩称员工未提出异议且社保缴纳基数由员工自行申报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公司提供社保缴纳记录,但公司仅提交了2015年后部分月份的缴纳凭证。张某某提交了考勤记录、工牌及同事证言证明工龄,公司未能有效反驳。仲裁委认定公司存在未依法缴纳养老保险的过错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补缴2012-2015年期间养老保险,按视同年限核算待遇,并支付养老待遇差额补偿约3.5万元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依据《社会保险法》第10条、第35条及《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相关规定
分析启示:企业需注意社保缴纳义务的连续性,员工应保留工作证明材料。视同年限认定需结合工龄连续性、工资发放记录等证据,维权时注意仲裁时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