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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企员工主张视同年限养老待遇胜诉

案件标题:民企员工主张视同年限养老待遇胜诉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养老保险待遇争议,申请劳动仲裁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12年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技术员,工作期间公司未为其缴纳养老保险。2024年3月,张某某因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离职,发现其工龄未被纳入养老计算,遂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按视同年限补缴养老及支付补偿金约3.5万元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应按实际工作年限计算养老保险待遇,公司抗辩称员工未提出异议且社保缴纳基数由员工自行申报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公司提供社保缴纳记录,但公司仅提交了2015年后部分月份的缴纳凭证。张某某提交了考勤记录、工牌及同事证言证明工龄,公司未能有效反驳。仲裁委认定公司存在未依法缴纳养老保险的过错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补缴2012-2015年期间养老保险,按视同年限核算待遇,并支付养老待遇差额补偿约3.5万元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依据《社会保险法》第10条、第35条及《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相关规定

分析启示:企业需注意社保缴纳义务的连续性,员工应保留工作证明材料。视同年限认定需结合工龄连续性、工资发放记录等证据,维权时注意仲裁时效

分类:社保争议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