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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因公司未缴失业险索赔3.5万获支持

案件标题:张某某因公司未缴失业险索赔3.5万获支持

基本信息:普通员工张某某在某科技有限公司工作期间,因企业未缴纳失业保险引发失业金申领纠纷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3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行政专员,企业未与其签订书面合同且未缴纳失业保险。2024年11月公司以业务调整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关系,张某某随即向社保部门申请失业金被拒,遂提起仲裁要求公司赔偿相关损失。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未缴纳失业保险导致其无法获得法定失业救济,要求赔偿约3.5万元;公司辩称张某某系主动离职且未提供离职证明,不符合失业金申领条件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公司提交社保缴纳记录,其仅出示部分员工参保名单。张某某提供银行流水、工作证及考勤记录证明劳动关系,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已履行社保缴纳义务。仲裁委依据《失业保险条例》认定公司存在漏缴行为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向张某某支付失业保险一次性赔偿金约3.5万元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失业保险条例》第12条:单位应为职工缴纳失业保险费;第4条:失业人员符合领取条件的,可申领失业保险金

分析启示:小微企业需注意社保缴纳义务的时效性,劳动者应留存劳动合同等证明材料。失业金申领需满足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等条件,建议及时向社保部门申请并留存相关证据

分类:社保争议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