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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高管未缴社保索赔获支持

案件标题:国企高管未缴社保索赔获支持

基本信息:张某某原为某科技有限公司高管,因公司未缴纳社保引发争议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某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高管,公司以书面形式约定由其自行缴纳社保。在职期间,张某某多次要求公司依法参保未果,2024年某月离职后向劳动仲裁委申请维权,主张公司存在未缴社保违法行为并要求经济补偿。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未依法缴纳社保违反劳动法,应补缴并支付补偿;公司辩称高管应自行参保,且已提供补充商业保险,不应承担社保缴纳义务。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公司提供社保缴纳记录,公司仅出示内部文件证明曾约定由高管自行参保。张某某提交了工资流水及离职后向社保局申请补缴的受理回执。仲裁委认定公司未依法为高管缴纳社保属于违法行为,商业保险不能替代法定社保义务。

仲裁结果:裁决某科技有限公司为张某某补缴2024年某月至某月期间的社保,并支付经济补偿金约3.5万元。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根据《社会保险法》第58条、第86条及《劳动合同法》第38条、46条,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未缴纳的应承担法律责任;劳动者可主张经济补偿。

分析启示:国企同样需履行社保缴纳义务,高管身份不能豁免法定责任。维权时应注意保留工资单、沟通记录等证据,社保缴纳争议时效为一年,及时主张权利更易获得支持。

分类:社保争议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