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未缴社保员工索赔获法院支持
案件标题:国企未缴社保员工索赔获法院支持
基本信息:张某某诉某科技有限公司社保缴纳争议案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2年5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技术岗,双方签订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合同中仅约定工资数额及工作内容,未明确社保缴纳义务。公司以'改制期间特殊政策'为由,未为张某某缴纳2022年6月至2024年3月期间的社会保险。2024年4月张某某以公司未缴社保为由离职,并向劳动仲裁委申请补缴社保及经济补偿。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存在未依法缴纳社保的违法行为,要求补缴社会保险并支付经济补偿;公司抗辩称企业改制期间存在特殊用工政策,且双方合同未约定社保条款,认为员工应自行承担社保义务。
仲裁过程:仲裁庭审中,张某某提交劳动合同、工资流水、社保缴费记录查询结果及离职证明作为证据。公司辩称合同存在'员工自愿放弃社保'的补充协议,但未提供签署记录。仲裁委要求公司补充举证,其最终未能出示有效证据证明员工知情同意,亦未提供社保缴纳政策文件。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保属于违法行为,裁决公司限期补缴2022年6月至2024年3月期间的社会保险,并支付相当于两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约3.5万元。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依据《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第八十四条及《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不得通过合同条款规避法定义务。未缴纳社保且导致劳动者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分析启示:本案警示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规避社保缴纳义务。劳动者应重点审查劳动合同是否包含合法免责条款,发现未缴社保应及时通过书面形式主张权利。企业需注意改制期间仍应保障劳动者基本权益,避免因程序瑕疵引发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