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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因未缴社保获赔3.5万元

案件标题:张某某因未缴社保获赔3.5万元

基本信息:普通员工张某某在某科技有限公司任职期间,公司未依法缴纳社保,引发社保争议案件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3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软件工程师一职。在任职期间,公司始终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且未提供任何社保缴纳凭证。2025年8月,张某某以公司未依法缴纳社保为由提出离职,并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补缴社保及支付未缴纳部分的赔偿金共计约3.5万元。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存在违法行为,应依法补缴社保并支付赔偿;公司则辩称员工自愿放弃社保参保,且已通过其他方式保障其福利,无需补缴。

仲裁过程:仲裁过程中,张某某提交了工资流水、劳动合同及社保记录缺失的证明材料。公司虽提供了员工签署的《自愿放弃社保声明》,但仲裁委认为该声明因违反强制性法律规定而无效。双方就社保缴纳基数、缴费比例等细节展开举证质证,公司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已履行社保缴纳义务。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公司未依法缴纳社保的行为违法,裁决公司为张某某补缴2024年3月至2025年8月期间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及失业保险,同时支付未缴部分的赔偿金共计约3.5万元。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依据《社会保险法》第58条、第46条及《劳动合同法》第38条、第48条,用人单位须为员工办理社保手续并缴纳费用,未缴纳的需承担赔偿责任,且员工可因此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

分析启示:本案警示用人单位不得通过协议规避社保缴费义务,员工应保留工资单、劳动合同等证据维护权益。建议企业及时合规参保,员工遭遇类似情况应及时申请仲裁,避免超过时效。未缴社保的法律后果较重,用人单位需承担双倍赔偿责任。

分类:社保争议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