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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企业未缴社保员工索赔3.5万元获支持

案件标题:外资企业未缴社保员工索赔3.5万元获支持

基本信息:张某某系某科技有限公司普通员工,因公司未缴纳社保提起仲裁

事实背景:2024年3月,张某某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软件工程师,双方签订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工作期间公司以'薪资结构包含社保'为由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仅通过现金方式发放工资。2024年11月张某某离职后,发现公司从未缴纳过社保费用,遂向当地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案件涉及2024年4月至11月期间的社保补缴请求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未依法缴纳社保,要求补缴并主张赔偿;公司辩称已通过现金形式支付社保费用,且员工未提出异议,认为不存在违法情形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公司提供社保缴纳凭证,公司仅提交了部分员工的缴纳记录。张某某出示了工资流水(显示社保部分被扣除)及银行流水(实发工资低于合同约定),证明公司实际未缴纳社保。公司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主张,仲裁庭采信张某某提交的证据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补缴2024年4月至11月期间的社会保险费用共计约3.5万元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依据《社会保险法》第58条、第84条及《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用人单位应为劳动者缴纳社保,未缴情形下劳动者可主张补缴。仲裁时效未超期,公司未能证明已履行社保缴纳义务

分析启示:企业未依法缴纳社保将面临补缴义务及滞纳金,员工应保留工资单、银行流水等证据及时维权。注意社保补缴请求不受仲裁时效限制,但需在离职后及时主张权利

分类:社保争议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