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科技公司未缴社保基数引争议员工胜诉
案件标题:某科技公司未缴社保基数引争议员工胜诉
基本信息:普通员工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未缴社保及基数认定问题产生纠纷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某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文员,劳动合同期限为2年。公司以'小微企业运营困难'为由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仅口头承诺'工资已包含社保'。张某某在职期间月均工资约3.5万元,但公司实际按最低基数缴纳,导致其社保权益受损。2024年11月,张某某因公司未缴纳社保提出离职,并向劳动仲裁委申请补缴社保及赔偿金。
争议焦点:员工主张公司未依法缴纳社保且基数严重偏低,要求补缴及赔偿;公司辩称已按最低基数缴纳,且员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主张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仲裁过程:仲裁过程中,张某某提交了银行流水、工资发放记录及工作证等证据,证明实际收入远高于最低基数。公司未能提供员工收入证明或社保申报材料,仅以'口头约定'为由抗辩。仲裁委要求公司说明基数计算依据,但其未能合理解释,员工主张的补缴社保请求被全部采纳,但赔偿金因未提供劳动合同导致部分争议。
仲裁结果:仲裁委裁决某科技有限公司需补缴2024年某月至离职期间的社保差额部分,并按实际工资基数核算赔偿金,但因员工未提供劳动合同,赔偿金额酌情调整。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1.《社会保险法》第58条: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2.《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劳动争议仲裁时效为1年;3.《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7条:社保缴费基数应以实际工资收入为准。
分析启示:小微企业更应规范用工管理,避免因基数认定问题引发纠纷。员工需保留工资凭证等关键证据,主张赔偿时应明确计算依据。本案警示:社保缴纳基数的举证责任在用人单位,但劳动合同缺失可能影响赔偿诉求的完整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