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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科技员工社保补缴年限纠纷获支持

案件标题:某科技员工社保补缴年限纠纷获支持

基本信息:普通员工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社保缴费年限问题产生争议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18年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软件工程师,2024年5月离职。在职期间公司以'灵活用工'为由,仅按最低基数缴纳社保,且未完整记录其实际工作年限。张某某在离职后发现因缴费年限不足,无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遂向劳动仲裁委申请补缴社保费用约3.5万元。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应按实际工作年限补缴社保,公司抗辩称其已按法律规定为员工参保,且员工未在离职时提出异议。双方对缴费基数与工作年限的认定存在根本分歧。

仲裁过程:仲裁过程中,张某某提交了近三年工资流水、劳动合同及社保缴纳记录截图作为证据。公司仅提供了一份格式化社保参保证明,未说明具体缴费基数与年限。仲裁委经调查发现,公司存在未按实际工作年限申报缴费的情况,且未完整记录员工工作年限导致失业保险待遇损失。

仲裁结果:裁决某科技有限公司在30日内为张某某补缴2019-2022年期间的社保费用共计约3.5万元,并赔偿因缴费年限不足导致的失业保险金损失1.2万元。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依据《社会保险法》第58条、第23条及《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用人单位应依法为员工缴纳社保,且员工在离职后一年内可主张相关权益。

分析启示:用人单位必须规范社保申报流程,确保缴费基数与年限真实完整。员工遇类似问题应保留工资单、考勤记录等证据,及时主张权利。维权时需注意举证责任分配,明确公司未依法履行义务的具体情形。

分类:社保争议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