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微企业未缴大病统筹员工仲裁胜诉
案件标题:小微企业未缴大病统筹员工仲裁胜诉
基本信息:普通员工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社保补缴纠纷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2年1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技术员,工作至2024年6月离职。公司作为小微企业未为其缴纳大病统筹保险,导致张某某2023年12月因重病治疗费用无法报销。离职后张某某向劳动仲裁委申请补缴社保及医疗费用补偿。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未依法缴纳大病统筹保险,要求补缴2022年1月至2024年6月期间费用约3.5万元;公司辩称已为员工购买商业医疗险并提供相关证明,且员工未提出具体金额计算依据。
仲裁过程:仲裁委受理案件后,张某某提交劳动合同、医院诊断证明及医疗费用票据作为证据。公司仅提供一份格式化的商业保险单,但未能说明保险覆盖范围。庭审中,仲裁委认定商业保险不能替代法定社保,要求公司补充社保缴纳记录,公司无法提供,最终支持员工补缴请求。
仲裁结果:裁决某科技有限公司需补缴张某某2022年1月至2024年6月期间的大病统筹保险费用约3.5万元,公司承担全额补缴责任。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依据《社会保险法》第2条、第58条及《劳动法》第72条,用人单位应为员工缴纳包括大病统筹在内的社会保险,员工有权追讨欠缴费用。
分析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