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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员工非自愿失业获赔案

案件标题:国企员工非自愿失业获赔案

基本信息:张某某在某科技有限公司任职期间,因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导致失业,申请失业保险赔偿被拒引发争议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某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技术岗位。工作期间公司未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用。2024年8月,公司以经营调整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未提前30日通知亦未支付经济补偿。张某某因公司未缴纳失业保险,无法申领失业金,遂申请劳动仲裁。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未缴纳失业保险导致其失业损失,要求赔偿约3.5万元;公司辩称其为经营性裁员且已支付经济补偿,认为张某某主张无依据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张某某提交劳动合同、裁员通知、社保缴纳记录等证据。公司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裁员程序合法,亦未出示失业保险缴纳凭证。仲裁员依据《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进行重点审查,确认公司存在社保缴纳违法情形。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公司未依法缴纳失业保险,导致张某某无法获得失业保险待遇,裁决公司补缴失业保险费并支付失业金损失约3.5万元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第五十条;《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分析启示:用人单位须依法缴纳社保,非自愿失业员工可通过仲裁维权。劳动者应注意保留劳动合同、解除证明等关键证据,企业应规范用工程序避免法律风险

分类:社保争议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