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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户未缴社保员工获赔3.5万元

案件标题:个体户未缴社保员工获赔3.5万元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未缴纳社会保险产生争议,张某某为普通员工,某科技有限公司为个体工商户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3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技术员,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公司负责人王某以个体户无需参保为由,未为张某某缴纳社保。2024年9月张某某因公司未缴社保提出离职,离职后向当地劳动仲裁委申请补偿金。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未依法缴纳社保,要求支付补偿金约3.5万元;公司辩称已与张某某口头约定不参保,且未签订合同故无需承担社保义务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公司提交参保记录,王某仅出示部分工资发放记录。张某某提供银行流水证明工资构成,提交离职证明及工作期间考勤记录。仲裁委认定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应依法参保,口头协议无效,采信张某某证据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支付张某某社保补偿金约3.5万元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依据《社会保险法》第58条及《劳动合同法》第46条,用人单位应依法为员工缴纳社保,未缴纳的需支付赔偿金。《民事诉讼法》第64条关于举证责任的规定亦被适用

分析启示:个体户作为用人单位需履行社保缴纳义务,员工应注意保留工资单等证据。本案因公司未提供参保记录且员工证据充分,主张获支持,建议企业完善用工手续,员工及时主张权利避免过期

分类:社保争议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