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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持医疗发票追讨社保补缴获支持

案件标题:员工持医疗发票追讨社保补缴获支持

基本信息:普通员工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发生社保补缴争议,因医疗费用未获保障引发纠纷

事实背景:2024年5月,张某某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客服岗位,企业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且未缴纳社保。同年12月,张某某因急性阑尾炎住院治疗产生医疗费用约3.5万元,因未参保无法报销。2025年1月,张某某病愈后向公司主张社保补缴及医疗费赔偿,公司以'未签合同视为未建立劳动关系'为由拒绝。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应补缴2024年5月至12月期间社保并赔偿医疗费损失;公司辩称因未签订劳动合同,且张某某未在法定期限内主张权利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公司提供员工参保记录,但公司未能提交。张某某提交了住院医疗发票、工资流水及诊断证明,公司仅对医疗发票真实性提出异议,但未能举证反驳。仲裁委认定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公司未依法缴纳社保违法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补缴2024年5月至12月期间的社会保险费用,但以超过仲裁时效为由驳回医疗费赔偿请求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依据《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

分析启示:小微企业应规范用工制度,及时缴纳社保。员工需注意维权时效,保留医疗票据等关键证据。未签合同不等于无劳动关系,但需证明事实用工关系存在

分类:社保争议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