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凭医疗发票追讨社保赔偿
案件标题:员工凭医疗发票追讨社保赔偿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社保缴纳问题产生纠纷,核心围绕医疗费用报销权展开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某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技术专员,工作期间因突发疾病住院治疗产生医疗费用。因公司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张某某自费承担全部医疗费用后,持医疗发票向公司申请报销被拒。2025年1月,张某某向劳动仲裁委提起仲裁,要求公司补缴社保并赔偿医疗费用损失约3.5万元
争议焦点:员工主张公司未缴纳社保导致医疗费用无法报销,要求赔偿损失;公司辩称已为员工购买商业医疗保险并提供相应保障,且员工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赔付申请
仲裁过程:仲裁过程中,张某某提交了医院出具的医疗发票、病历资料及工资流水作为证据。公司仅提供了一份商业保险条款,但未能证明已实际投保。仲裁委经审理认为医疗发票能够直接证明医疗费用支出,且公司未提供有效证据反驳员工主张,依法采纳了员工提交的证据
仲裁结果:仲裁委裁决某科技有限公司需为张某某补缴2024年某月至2025年某月期间的社会保险,并赔偿因未参保导致的医疗费用损失约2.8万元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社会保险法》第三十条、第八十六条;《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
分析启示:企业需确保全员参保义务落实,员工应保留完整医疗记录作为维权依据。社保纠纷应及时主张权利,避免超过仲裁时效。医疗发票等直接证据在证明损失时具有关键作用,但需配合其他材料形成证据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