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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企业未缴生育保险员工获赔近4万元

案件标题:外资企业未缴生育保险员工获赔近4万元

基本信息:张某某诉某科技有限公司生育保险待遇纠纷案,张某某为普通员工,某科技有限公司为外资企业,案由涉及生育保险补偿金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3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行政专员,工作期间公司未为其缴纳生育保险。2024年11月张某某生育,因缺乏保险报销需自费支付约3.5万元医疗费用。产后申请产假期间,公司以无生育保险为由拒发生育津贴,张某某遂向当地劳动仲裁委提起仲裁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未依法缴纳生育保险,导致其生育医疗费用无法报销且丧失产假工资待遇;公司辩称员工未及时办理社保转移手续,且生育津贴应由社保基金支付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公司提交全员社保缴纳记录,发现其确实未为张某某缴纳生育保险。公司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已履行社保义务,张某某提交了医疗费单据及产假工资证明,经质证后采信为有效证据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支付张某某生育医疗费用补偿及产假期间工资共计约3.5万元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条: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降低生育女员工工资

分析启示:

分类:社保争议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