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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企业未缴生育险员工获补偿金支持

案件标题:外资企业未缴生育险员工获补偿金支持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社保争议案,涉及生育津贴补偿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3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技术员,工作期间公司未为其缴纳生育保险。2024年11月张某某生育,因未参保无法申领生育津贴,遂向劳动仲裁委申请补偿。公司辩称已按合同约定购买社保,但未能提供有效证明材料。

争议焦点:员工主张公司未依法缴纳生育保险导致其无法获得生育津贴,要求支付约3.5万元补偿;公司称已参保但未提交缴费凭证,认为应由社保机构追偿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公司提交社保缴纳记录,其提供的财务凭证显示仅缴纳了养老和医疗险。员工出示了社保局出具的参保证明,证明公司未缴纳生育险。公司承认管理疏漏但拒绝补缴,仲裁委依据证据认定公司违法

仲裁结果:裁决某科技有限公司向张某某支付生育津贴补偿金约3.5万元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为职工缴纳五险;第五十六条 生育津贴由社保基金支付,用人单位未参保需承担赔偿责任

分析启示:企业应建立规范的社保缴纳制度,员工需留存参保记录及损失凭证。生育保险未缴纳情况下,单位需按职工工资标准支付补偿,建议通过社保局和劳动仲裁双线维权

分类:社保争议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