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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科技员工生育险未缴索赔胜诉

案件标题:某科技员工生育险未缴索赔胜诉

基本信息:普通员工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生育保险待遇产生争议,员工主张公司未依法缴纳生育保险导致其无法享受法定权益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5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行政专员,工作期间公司未为其缴纳生育保险费用。2025年3月张某某生育,产假期间公司按约定支付工资,但拒绝报销其住院分娩产生的医疗费用约3.5万元。张某某在产后第3个月向劳动仲裁委申请,要求公司补缴社保并承担相关医疗费用。

争议焦点:员工主张公司违反社保法规定未缴纳生育保险,导致其生育医疗费用无法报销;公司辩称已为员工缴纳社保,但无法提供缴费记录并称医疗费用应由员工自行承担。

仲裁过程:仲裁过程中,张某某提交了工资单、生育医疗费用票据及社保缴费记录(显示公司未缴纳生育保险)。公司提出反驳,声称员工提供的缴费记录不完整,但未能出示相关证据。仲裁委要求公司限期提供缴费凭证,其逾期未提交,最终采信员工证据。

仲裁结果:仲裁委裁决公司需支付张某某生育医疗费用约3.5万元,但驳回其要求补缴社保的请求。公司需在15日内履行支付义务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依据《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第八十三条,《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十条,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保的,应承担职工医疗费用。但补缴请求需符合时效及法定条件

分析启示:外资企业应重视员工社保合规问题,生育保险待遇纠纷需及时保留缴费记录及医疗票据。员工主张生育医疗费用报销时,可优先通过社保部门投诉,必要时通过仲裁维权

分类:社保争议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