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未缴社保员工依合同条款索赔
案件标题:上市公司未缴社保员工依合同条款索赔
基本信息:普通员工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未缴纳社保引发争议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1年5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软件工程师,任职期间公司以'灵活用工'为由未为其缴纳社保。2024年3月张某某离职后向劳动仲裁委提出申请,主张公司未履行社保缴纳义务导致其无法享受医疗保障,遂依据劳动合同中关于'公司承担社保缴纳责任'的条款要求经济补偿。
争议焦点:张某某认为合同条款明确约定公司需缴纳社保,公司未参保构成违约;公司抗辩称张某某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且自愿放弃社保参保,主张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仲裁过程:仲裁庭审中,张某某提交了电子劳动合同及工资流水作为证据,公司承认存在用工关系但质疑合同效力。仲裁委要求公司提供员工签字确认的社保放弃声明,公司未能举证,最终采信劳动合同条款判定公司违法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补缴2021年5月至2024年3月期间的社保费用,并支付未参保期间工资差额补偿约3.5万元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依据《劳动合同法》第19条、第46条及《社会保险法》第58条,用人单位应当为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缴纳社保,且不得以任何形式免除法定责任
分析启示:用人单位不得通过合同条款规避社保缴纳义务,劳动者应保留劳动合同等证据维护权益。社保缴纳具有强制性,即使约定'自愿放弃'也属无效,企业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