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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企业未缴社保员工索赔被部分支持

案件标题:外资企业未缴社保员工索赔被部分支持

基本信息:张某某诉某科技有限公司社保缴纳纠纷案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3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行政专员,任职期间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2024年9月张某某离职后向劳动仲裁委申请补缴社保并索赔经济补偿,公司辩称其已与张某某约定由个人承担社保费用,且张某某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导致义务免除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未依法缴纳社保违反法律规定,应承担赔偿责任;公司则认为双方存在口头协议约定社保由员工自行承担,并称因未签合同可免除相关义务

仲裁过程:仲裁过程中,张某某提交了工资条、考勤记录及社保缴纳凭证缺失的证明材料,公司出示了所谓口头协议的录音及离职手续文件。仲裁委重点审查了用工关系成立事实及协议真实性,认定公司未依法为员工缴纳社保的行为构成违法,但因员工未签订劳动合同导致部分赔偿请求缺乏依据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需补缴2024年3月至9月期间张某某的社会保险费用,但因员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请求未获支持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依据《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第八十四条,《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三十八条,《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用人单位应依法缴纳社保,未签合同不影响社保义务,但赔偿请求需证据支持

分析启示:企业不能通过口头协议规避社保缴纳义务,员工应主动保存工资凭证等证据。若存在未签合同情况,需谨慎主张其他补偿,建议通过书面形式明确权利义务

分类:社保争议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