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告企业未缴养老保险获赔3.5万
案件标题:员工告企业未缴养老保险获赔3.5万
基本信息:普通员工与某科技有限公司社保争议案
事实背景:张某某自2019年1月起在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技术员,任职期间公司一直未为其缴纳养老保险。2024年5月张某某因公司长期未缴纳社保提出离职,随后向劳动仲裁委申请要求公司补缴2019年1月至2024年4月期间的养老保险,并主张未参保期间的经济补偿金约3.5万元。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未依法缴纳养老保险违反《社会保险法》,应承担补缴及赔偿责任;公司辩称因业务不固定且张某某曾签署过自愿放弃参保声明,认为无需补缴。
仲裁过程:仲裁过程中,张某某提交了劳动合同、工资流水及社保查询记录等证据,证明公司存在长期未参保行为。公司提交了张某某签字的《自愿放弃社保声明》作为抗辩,但仲裁委认定该声明因违反法律规定属无效协议,且公司未能证明已履行告知义务及协商程序。
仲裁结果:仲裁委裁决公司为张某某补缴2019年1月至2024年4月期间的养老保险费,同时支付未参保期间的经济补偿金2.8万元,但对张某某主张的其他赔偿请求未予支持。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依据《社会保险法》第58条、第86条及《劳动合同法》第38条、第46条,用人单位应为员工缴纳社保,未缴纳的应补缴并承担赔偿责任;员工因用人单位过错解除合同的,可主张经济补偿。
分析启示:企业需注意社保缴纳义务的强制性,员工应留存工资单、考勤记录等证据维权。本案中,企业虽提交放弃社保声明,但因程序违法未获支持,且经济补偿金额低于诉求,提示员工主张需结合具体证据和法律规定合理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