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员工养老保险断缴追索利息胜诉
案件标题:国企员工养老保险断缴追索利息胜诉
基本信息:张某某诉某科技有限公司养老保险待遇争议案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18年1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技术员,工作至2024年5月离职。在职期间公司从未为其缴纳养老保险,导致张某某退休时无法享受相应待遇。2024年8月,张某某向户籍所在地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主张公司补缴养老保险费用并支付违约金约3.5万元。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长期拖欠社保系违法,要求补缴并支付利息;公司辩称已为员工购买商业保险,且张某某未在离职后及时维权,主张超过仲裁时效。
仲裁过程:仲裁过程中,张某某提交了2018-2024年工资单、银行流水及社保参保记录证明,公司仅提供一份2021年商业保险合同。仲裁委认定商业保险无法替代法定社保,且张某某持续主张权利,未超过时效,最终采信员工主张。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需补缴2018-2024年期间养老保险费用约3.5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1200元。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社会保险法》第63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保费的,应加收滞纳金;《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5条: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用人单位注册地管辖,但张某某选择户籍地仲裁;《社会保险法》第86条: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保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并支付利息。
分析启示: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保,员工可向户籍地仲裁委主张权利。证据链完整是胜诉关键,但需注意及时维权。商业保险不能替代法定社保,且利息主张需明确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