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微企业未缴养老险员工追偿3.5万元胜诉
案件标题:小微企业未缴养老险员工追偿3.5万元胜诉
基本信息:普通员工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养老保险缴纳问题产生争议,案件由员工户籍地管辖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3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技术员,工作期间公司未为其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2024年11月张某某离职后,通过社保局查询发现公司存在漏缴情况,遂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公司补缴2024年3月至11月期间的养老保险费用共计约3.5万元。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未依法缴纳养老险属于违法行为,要求补缴并赔偿损失;公司辩称已为员工购买商业保险,且张某某未提出异议即视为同意替代方案。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公司提交参保记录,公司仅提供商业保险单据但无法证明与员工协商过替代方案。员工提交了劳动合同、工资流水及社保局出具的参保情况证明。公司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员工知晓并同意商业保险替代方案,仲裁庭认定其未履行法定参保义务。
仲裁结果:仲裁委裁决公司为张某某补缴2024年3月至11月期间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用,共计约3.5万元,并承担本案仲裁费用。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社会保险法》第2条、第58条;《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劳动合同法》第46条
分析启示:企业应依法为员工缴纳社保,规避用工风险。员工应在仲裁时效内主张权利,保留劳动合同及工资凭证等核心证据。本案中,公司未能证明已履行告知义务且无参保记录,导致败诉风险增加。建议用人单位建立规范的社保缴纳制度,避免因管理疏漏引发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