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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员工工龄达标失业保险金纠纷

案件标题:国企员工工龄达标失业保险金纠纷

基本信息:张某某诉某科技有限公司失业保险待遇争议案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16年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行政专员,工作期间单位未依法缴纳失业保险。2024年3月因企业结构调整被裁员,张某某向当地人社局申请失业保险金时被拒,称其工龄未满五年。张某某主张实际工作年限已超五年,要求公司补缴失业保险并支付待遇损失。

争议焦点:员工主张工龄连续计算符合法定条件,公司抗辩称部分期间未签订书面合同且存在试用期扣除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公司提供考勤记录和社保缴纳证明,公司仅提交了2018年后合同。员工出示了历年工资流水和工牌照片,证明2016-2018年期间实际履职。针对公司提出的试用期问题,员工提交了入职培训记录及同事证言佐证工作关系连续性。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张某某实际工作年限符合失业保险待遇条件,裁决公司支付失业保险金约3.5万元及滞纳金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依据《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及《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用人单位未缴纳失业保险导致员工无法申领的,应赔偿待遇损失。工龄计算应包含事实劳动关系期间。

分析启示:国企更应注意社保合规风险,员工需保存考勤、工资等证据证明工作年限。失业保险待遇与工龄直接相关,维权时效为知道权益受损之日起一年,建议及时主张权利。

分类:社保争议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