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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追讨社保补缴年限仲裁获支持

案件标题:张某某追讨社保补缴年限仲裁获支持

基本信息:普通员工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社保争议案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3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技术专员,工作8个月后离职。公司以业务不景气为由未为其缴纳社保,张某某在离职时发现公司存在社保欠缴情况,遂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补缴2024年3月至2024年10月期间的社保费用,金额约3.5万元。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未依法缴纳社保,要求补缴全部年限;公司辩称员工未签订书面合同,且公司已通过现金补贴形式替代社保缴纳,拒绝补缴。双方对社保缴费基数及年限认定存在分歧。

仲裁过程:仲裁过程中,张某某提交了工资发放记录、考勤系统截图及同事证言证明劳动关系成立。公司仅提供一张格式化的入职登记表,未提交社保缴纳凭证。仲裁委要求公司说明未参保原因,公司未能合理解释,亦未提供员工放弃社保的书面协议。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公司未依法为张某某建立社保账户,裁决公司补缴2024年3月至2024年10月期间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费用,合计约3.5万元。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依据《社会保险法》第58条及第84条,用人单位应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员工办理社保登记;《劳动合同法》第19条明确劳动合同必备条款包含社保内容。公司未提供合法免责事由,故需承担补缴责任。

分析启示:小微企业需注意社保缴纳义务的强制性,不得以现金补贴等名义规避。员工应主动留存劳动合同、工资单等证据,及时主张权益。补缴年限应以实际用工时间为准,仲裁时效一般为1年,需注意时效起算点。

分类:社保争议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