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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企业拒赔生育险员工胜诉

案件标题:外资企业拒赔生育险员工胜诉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生育保险待遇发生争议

事实背景:张某某在某科技有限公司任职5年,公司从未为其缴纳生育保险。2024年3月其生育后向公司申请生育医疗费用报销,公司以'已提供商业保险替代'为由拒绝。张某某在孕期已多次口头提出参保需求,但公司始终未落实,导致其生育期间产生约3.5万元医疗费用无法报销。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未依法缴纳生育保险导致其损失,要求全额报销医疗费用;公司辩称已通过补充商业保险覆盖相关费用,且员工未书面提出参保申请,认为不应承担额外责任。

仲裁过程:仲裁庭审中,张某某提交了医疗费用单据、劳动合同及公司未参保的社保缴纳记录。公司仅提供了一份商业保险宣传册,未能证明实际参保情况。仲裁委要求公司补充说明商业保险覆盖范围,但其未能提供有效证据佐证。

仲裁结果:仲裁委裁决某科技有限公司向张某某支付生育医疗费用补偿约3.5万元,驳回其他诉求。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依据《社会保险法》第54条、第58条及《生育保险条例》第8条,用人单位应为女职工缴纳生育保险,未参保导致职工权益受损的应予赔偿。

分析启示:企业需注意:生育保险属强制性福利,不能以商业保险替代。员工应留存参保催告记录及费用凭证,及时主张权利。仲裁时效为1年,建议在权益受损后尽快维权。

分类:社保争议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