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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员工追索养老保险利息胜诉案

案件标题:国企员工追索养老保险利息胜诉案

基本信息:张某某诉某科技有限公司养老保险追索利息纠纷案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05年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任职技术员至2024年5月退休。在职期间公司未为其缴纳养老保险,导致退休后养老金仅领取到约3.5万元。张某某在退休后第二个月发现社保缴纳记录缺失,立即向劳动仲裁委提交申请。

争议焦点:员工主张公司补缴养老保险并支付利息,公司辩称已为员工缴纳部分费用且超过仲裁时效。双方对养老保险缴费年限认定及利息计算标准存在争议。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质证,员工提交劳动合同、工资流水及社保查询记录作为证据。公司承认未足额缴纳但称员工未及时主张权利。仲裁委依职权调取社保局档案确认缴费断档事实。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补缴2008-2024年养老保险费约3.5万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至实际履行日。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依据《社会保险法》第16条,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保导致员工权益受损,应依法补缴并承担利息损失。

分析启示:国企应强化社保合规意识,员工需注意法定维权时效。养老保险断缴问题可通过社保局行政投诉与劳动仲裁双重途径解决,利息主张需明确计算标准及起止时间。

分类:社保争议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