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追索社保补偿金及利息获支持
案件标题:员工追索社保补偿金及利息获支持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未缴纳社保产生争议,员工主张补偿金及利息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1年5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技术专员,任职期间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2024年3月张某某因公司长期未缴社保提出离职,随后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社保补偿金及逾期利息共计约3.5万元。
争议焦点:员工主张公司未缴社保需支付补偿金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公司辩称已与员工签订书面协议约定社保由个人承担,且员工未在法定时效内主张权利
仲裁过程:仲裁过程中,张某某提交了劳动合同、工资流水及离职证明作为证据。公司仅提供了一份格式化的入职协议,但未保存社保缴纳记录。仲裁委要求公司说明未参保原因,其未能合理解释,且未提供员工知情同意的书面材料。经质证,员工提供的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
仲裁结果:仲裁委裁决某科技有限公司需支付社保补偿金约2.8万元,利息部分因未明确约定计算方式不予支持,但酌情判定公司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利息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社会保险法》第43条、第63条;《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
分析启示:企业未依法缴纳社保需承担赔偿责任,但利息计算需以明确约定或法律规定为前提。员工应保留工资单等证据,及时主张权利。仲裁机构对利息诉求的裁量体现了对劳动者实际损失的考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