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企员工索要大病统筹补缴遭拒败诉
案件标题:民企员工索要大病统筹补缴遭拒败诉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大病统筹补缴产生纠纷,案由涉及社会保险缴纳义务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某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技术专员,工作期间公司未为其缴纳大病统筹保险。2024年某月张某某因重疾住院治疗产生高额医疗费用,因无法使用大病统筹报销向公司主张权利。离职后向劳动仲裁委申请补缴社保,公司以未签订劳动合同为由拒绝
争议焦点:员工主张公司应补缴大病统筹保险费用约3.5万元;公司辩称未签订书面合同且未进行社保登记,认为不存在缴纳义务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公司提交社保缴纳记录,公司仅提供部分员工名单但无张某某信息。员工提交工资流水、医疗费用单据及医院出具的未报销证明。公司主张员工未提供劳动合同,但仲裁委认定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确认公司应履行社保缴纳义务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补缴张某某2024年某月至某月期间的大病统筹保险费用约2.8万元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社会保险法》第2条及第58条:用人单位应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事实劳动关系同样适用社保法规;《劳动合同法》第16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劳动者社保关系
分析启示:企业应依法为员工建立社保账户,即使未签合同也需履行缴纳义务。员工维权需收集工资单、考勤记录等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据,同时注意仲裁时效。大病统筹补缴主张需明确计算时间段,避免诉求过于笼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