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微企业未缴社保员工索赔滞纳金获仲裁支持
案件标题:小微企业未缴社保员工索赔滞纳金获仲裁支持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社保争议案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3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客服岗位,月薪约3.5万元。公司以业务灵活为由,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2024年11月张某某离职后,向当地仲裁委申请补缴社保并主张滞纳金,公司以未签书面合同为由拒绝配合。
争议焦点:员工主张公司未依法缴纳社保需承担滞纳金;公司辩称未签合同故劳动关系不成立,且社保缴纳属行政部门管辖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公司提供社保缴纳记录,其以财务资料丢失为由未提交。员工出示了劳动合同、工资流水及离职证明形成证据链,公司虽抗辩但未能举证反驳。仲裁委认定劳动关系成立,公司存在主观故意少缴社保情形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为张某某补缴2024年3月至11月期间的社保费用,并支付同期滞纳金共计约2.8万元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依据《社会保险法》第58条、第84条及《劳动合同法》第10条,用人单位须在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员工办理社保登记,未缴纳社保需承担滞纳金责任
分析启示:普通员工应留存工资单、考勤记录等基础证据,小微企业需注意社保缴纳义务的法定性。仲裁机构倾向于保护劳动者权益,对用人单位主观故意少缴社保的行为会支持滞纳金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