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索要社保补偿获仲裁支持
案件标题:员工索要社保补偿获仲裁支持
基本信息:张某某为某科技有限公司普通员工,因企业未缴纳社保引发争议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3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技术专员,约定年薪约3.5万元。工作期间企业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张某某在2024年11月离职后向劳动仲裁委申请,要求公司补缴2024年3月至11月期间的社会保险费用。公司辩称已通过其他形式保障员工权益
争议焦点:员工主张企业存在未缴社保违法行为,要求补缴费用;企业抗辩称员工已签署放弃社保声明且公司已购买商业保险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企业提供社保缴纳凭证及员工签署的声明文件,公司仅提交了商业保险单据。员工出示了银行流水、考勤记录及同事证言,证明实际工作情况。仲裁委认定企业应依法承担社保缴纳义务,商业保险不能替代法定社保
仲裁结果:裁决某科技有限公司限期补缴张某某2024年3月至11月期间的社会保险费用,共计约3.5万元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根据《社会保险法》第58条,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分析启示:企业未依法缴纳社保需承担补缴责任,建议员工及时留存工资单等证据。仲裁机关重点审查用人单位是否履行法定缴费义务,商业保险不能免除企业社保缴纳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