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科技公司拒缴社保员工索赔被支持
案件标题:某科技公司拒缴社保员工索赔被支持
基本信息:张某某(普通员工)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小微企业)因未缴纳社保引发争议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1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行政助理,月薪约3.5万元。公司以业务繁忙为由未为其缴纳社保,直至2024年7月张某某离职时才补缴部分费用。张某某在离职后向劳动仲裁委提出申请,要求公司补缴2024年1月至6月的社保并支付未缴期间的经济补偿。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未依法缴纳社保,要求补缴及补偿;公司辩称已通过现金补贴方式替代社保缴纳,并认为员工未签订书面合同导致举证责任在员工
仲裁过程:仲裁过程中,张某某提交了劳动合同、工资流水、离职证明及社保缴费记录查询结果作为证据。公司虽反驳称已支付社保补贴,但未能提供工资明细中补贴项目的具体记载。仲裁委实地走访公司注册地址,发现其实际办公场所与注册信息不符,且未建立员工社保台账。
仲裁结果:仲裁委裁决某科技有限公司在15日内补缴张某某2024年1月至6月的社保费用,并支付未缴期间相当于三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约3.5万元。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依据《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及《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保属于严重违法行为,劳动者有权要求补缴并主张经济补偿。
分析启示:小微企业需注意社保合规义务,员工应留存工资单等关键证据。历史数据虽可能影响举证难度,但行政机关核查机制可有效弥补证据瑕疵。用人单位以补贴替代社保的抗辩缺乏法律依据,仲裁委明确指出该做法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