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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科技员工生育多胎拒发津贴仲裁胜诉

案件标题:某科技员工生育多胎拒发津贴仲裁胜诉

基本信息:张某某(女)系某科技有限公司普通员工,因生育二胎及三胎未获得生育津贴,引发社保争议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2年5月生育二胎,2023年8月生育三胎,按当地政策应享受生育津贴共计约3.5万元。其向公司提交了生育证明及津贴申请,但公司以'已提供基本生育保障'为由拒绝支付。2024年4月,张某某通过当地劳动仲裁委维权

争议焦点:员工主张多胎生育津贴系法定权益,公司认为生育保障已包含在社保范围内且员工未主动申请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调解,张某某出示了医院分娩记录、社保缴费明细及书面申请材料,公司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已履行津贴支付义务。仲裁委依据《社会保险法》第54条认定公司应支付津贴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支付张某某生育津贴共计约3.5万元,驳回其他诉求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四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并为女职工办理生育保险

分析启示:用人单位有义务落实多胎生育津贴政策,员工需及时提交合规证明材料。社保法明确规定生育保险待遇标准,企业不得以任何形式规避法定责任

分类:社保争议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