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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职证明缺失致失业金无法申领员工获赔

案件标题:求职证明缺失致失业金无法申领员工获赔

基本信息:普通员工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失业保险待遇产生争议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3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技术专员,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24年9月,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关系但未支付经济补偿。张某某离职后向当地人社局申请失业保险待遇时,因无法提供劳动关系证明被拒,遂以求职证明为证据向仲裁委申请维权。

争议焦点:员工主张公司未缴纳社保导致失业金损失,公司辩称劳动关系不存在且已支付全部工资

仲裁过程:仲裁过程中,张某某提交了求职证明、考勤记录及银行流水作为证据。公司对求职证明真实性提出异议,但无法提供相反证据。仲裁委依职权调取社保缴纳记录,确认公司未为张某某办理社保登记。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向张某某支付失业保险待遇损失约3.5万元,并补缴社会保险费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依据《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及《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相关规定

分析启示:用人单位应依法为员工缴纳社保,劳动关系证明可采用多种形式。员工需及时保存工作证据,失业金申领受偿时效为离职后一年,维权时要注意举证期限和证据链完整性

分类:社保争议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