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企未缴养老险派遣工索赔获支持
案件标题:民企未缴养老险派遣工索赔获支持
基本信息:某科技有限公司作为用工单位,未依法为劳务派遣员工张某某缴纳养老保险,引发社保争议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某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技术岗位,签订为期1年的劳动合同。公司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但未为张某某缴纳养老保险。2024年某月,张某某因公司长期未缴纳社保提出离职,并向劳动仲裁委申请补缴养老保险及经济赔偿。公司辩称已按约定将社保费用转交派遣单位,但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履行了代缴义务。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未依法缴纳养老保险,要求补缴并支付未参保期间的经济赔偿。公司则称其已通过合同约定将社保责任转嫁派遣单位,且张某某离职时未及时提出异议,视为认可协议内容。
仲裁过程:仲裁委要求公司提交劳务派遣协议及社保代缴凭证,公司未能提供。张某某提交了劳动合同、工资流水及多次向公司 HR 发送的催缴邮件记录。庭审中,公司承认未实际缴纳社保,但主张赔偿请求超过时效。仲裁委采纳张某某提交的证据,认定公司存在未依法缴纳养老保险的过错,但因赔偿金额计算依据不足,部分支持其诉求。
仲裁结果:裁决某科技有限公司在15日内补缴张某某2024年某月至离职期间的养老保险费用,并支付未参保期间的经济补偿金约1.2万元,但对张某某主张的高额赔偿金不予支持。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依据《社会保险法》第58条、第86条关于用人单位社保缴纳义务及滞纳金的规定,以及《劳动合同法》第92条关于用工单位连带责任的条款。
分析启示:用人单位不得通过合同约定规避社保缴纳义务,派遣工应留存工资单、沟通记录等证据维权。若主张经济赔偿需明确计算标准,否则可能因证据不足导致部分败诉。仲裁时效通常为1年,但社保补缴请求不受时效限制,需及时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