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企员工视同缴费补偿请求获支持
案件标题:民企员工视同缴费补偿请求获支持
基本信息:张某某诉某科技有限公司社保争议案,普通员工主张养老视同缴费权益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18年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技术员,工作期间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保。2024年某月张某某因健康原因离职,发现企业未按规定计算其视同缴费年限。员工主张企业应补缴社保并支付养老金差额,公司则称其为临时工且未签劳动合同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连续工龄应算作视同缴费年限,要求养老金补差;公司辩称劳动关系不成立且员工未提供缴费凭证,主张无需承担相关责任
仲裁过程:仲裁庭调查发现张某某提供银行流水、考勤记录等证据证明劳动关系。公司虽否认但未能出示有效反驳证据。仲裁员重点核查了企业用工制度及员工实际工作情况,确认视同缴费条件成立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按视同缴费年限补缴社保,并支付约3.5万元养老金差额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依据《社会保险法》第10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21条,用人单位应为劳动者缴纳社保,未参保期间工龄可计入视同缴费年限
分析启示:企业应规范用工管理,避免以灵活用工为由逃避社保义务。员工需保存考勤、工资等证据,及时主张权利。视同缴费年限认定需结合具体工龄及政策规定,维权时注意时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