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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员工失业追讨社保补缴胜诉

案件标题:上市公司员工失业追讨社保补缴胜诉

基本信息:普通员工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失业保险补缴产生纠纷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0年5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技术专员,任职期间公司未为其缴纳失业保险。2024年7月张某某因公司经营调整离职,后申请失业补助遭拒。张某某主张公司需补缴2020年8月至2024年6月期间的失业保险费约3.5万元,并要求支付失业补助金。公司称已为员工购买商业保险替代社保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未依法缴纳失业保险导致损失,公司抗辩称已提供商业保障且员工未及时申报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公司提交社保缴纳记录,公司未能提供有效证据。张某某提交劳动合同、工资流水及社保查询记录作为证据,公司承认未缴纳失业保险但强调商业保险可覆盖。仲裁员现场核查用工证明材料,确认劳动关系真实性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补缴2020年8月至2024年6月期间失业保险费约3.5万元,并支付失业补助金1.2万元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依据《社会保险法》第23条、第45条及《劳动合同法》第38条,用人单位应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未缴纳部分需补缴。失业人员符合领取条件的,依法应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分析启示:用人单位不得以商业保险替代法定社保缴纳义务。员工应留存劳动合同、工资单等证据,及时向社保部门申报参保。对于欠缴社保的单位,可通过仲裁途径追缴并主张损失,但需注意时效性。企业应建立规范的社保缴纳制度,避免因程序瑕疵导致法律风险

分类:社保争议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