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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科技员工社保基数争议获赔

案件标题:某科技员工社保基数争议获赔

基本信息:张某某诉某科技有限公司未缴社保争议案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1年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软件工程师,工作期间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2024年5月张某某离职后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主张公司应补缴2021年至2024年期间的社保费用并支付赔偿金。公司辩称已按最低基数缴纳社保,且张某某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导致责任不清。

争议焦点:员工主张社保应按实际工资基数缴纳,公司认为已履行最低缴纳义务;员工要求经济补偿金,公司否认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公司提交社保缴费记录及工资发放凭证,公司仅提供银行流水证明工资构成。员工提交近三年工资流水显示月均收入约3.5万元,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工资构成真实性。仲裁委采纳工资流水作为基数认定依据,认定公司存在未依法缴纳社保行为。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补缴2021年至2024年期间的社保差额约3.5万元,驳回经济补偿金请求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依据《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及《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应依法缴纳社保,未缴纳部分应补缴且员工可解除合同。但经济补偿金需符合法定解除条件

分析启示:企业应规范社保缴纳流程,避免因基数争议引发纠纷;员工需及时保存工资单等证据,维权时注意仲裁时效。社保基数认定应以实际工资为准,用人单位不得单方降低标准

分类:社保争议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